(2016)黑12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杨波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杨波,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干部,住明水县。被执行人杨波,干部,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刘明,干部,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王立新诉被执行人杨波、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波、刘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雅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