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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户主,邱家元与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元,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539号原告邱家元(户),,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被告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走新街12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3616-2。法定代表人张智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泽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邱家元(户)诉被告重庆巨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邱家元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家元(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邱家元(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元(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由原告邱家元(户)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