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文华与李家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华,李家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733号原告周文华,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李家轩,男,40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安西云,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华诉被告李家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家轩的起诉。案件���理费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