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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抗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抗3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任炳银。任炳银因诉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靖江人社局)社会保险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59号行政裁定,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59号行政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审 判 长  王 淳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