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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173号孙小勇与欧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民初1173号原告孙小勇,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身份号码:×××2811。委托代理人容浩,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润凯,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定鹏,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身份号码:×××6615。原告孙小勇诉被告欧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容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500元,并承诺几天后即8月30日前还款,逾期愿意每天承担300元违约金,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保证书。然而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08年9月1日计至还清款日止,按年36%的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为759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欠款的确存在,早期曾有部分现金和转账方式还款,对违约金有异议,希望调解处理,但要等经济好转才行。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27500元,但被告在约定的同年8月30日前并没有还款,之后也没有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取原告款项后,在还款期满内及之后仍没有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本金,理据充分;原告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实为利息损失,现主张按年利率36%计付,亦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部分还款,但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定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小勇借款275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0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6%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