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高、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高,姜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023号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2-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4-X。法定代表人张道全,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正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贵林,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高,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姜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高、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