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佰权与沈维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佰权,沈维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陈佰权。被执行人:沈维炯。本院在执行陈佰权诉沈维炯(2016)浙0282民初9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陈伯权已与被执行人沈维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已书面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沈维炯尚应归还陈佰权借款2977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9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