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与丁森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丁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82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建德市。法定代表人洪国根,局长。被执行人丁森华。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建环罚(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建环罚(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丁森华在建德市大洋镇上源村从事生猪养殖项目,现场建有两个沼气池,收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等废渣未按规定收集、贮存而是随意露天堆放,污水通过沼气池内的软管排入周边农田,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沼气池内污水满溢流入周边环境,造成环境污染。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禽畜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7月24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环催字(2016)第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建德市环境保护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建环罚(2015)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