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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51号之一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