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51号之一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德苍、林贤秀,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