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行龙与薛加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行龙,薛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119号原告高行龙。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行龙与被告薛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薛加生涉嫌票据诈骗罪,现被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本案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臧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