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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行龙与薛加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行龙,薛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119号原告高行龙。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加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行龙与被告薛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薛加生涉嫌票据诈骗罪,现被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本案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邵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人民陪审员  臧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樱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