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邓深山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深山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922号罪犯邓深山,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2003)中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深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深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7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邓深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深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深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深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