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胡巧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胡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梅。被执行人:胡巧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与被执行人胡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