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7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北京国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维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维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7336号原告北京国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贤。委托代理人徐保兰,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维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国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国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