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某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9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海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至2015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在乐清市丹霞路水果市场暂住处内摆设麻将桌供他人以湖北麻将“抢五星”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牟利。2015年10月23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当天抽取的头薪款110元。期间,被告人杨某共计抽取头薪款至少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一副、人民币110元、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李某、余某、张某、郭某、王某甲、邹某、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检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杨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0110元(其中11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