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侯凤娥与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侯凤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路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泽平,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788号鸿溪书香园2号楼1层铺113号。法定代表人殷成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伟斌,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凤娥。委托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泽平、郭丽,上诉人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伟斌,被上诉人侯凤娥委托代理人李克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6时40分许,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物流工作人员陈乐凯乘坐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经营的邢台市中北世纪城购物中心的客运自动扶梯搬运货物,由二层往一层下楼时,不慎货物滑落砸到侯凤娥的腿上,造成侯凤娥摔倒受伤。意外事故发生后,陈凯乐及时报警,接到报警的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中兴路派出所出警作出报警案件登记,侯凤娥被送往邢台市人民医院接受诊治。经诊断,侯凤娥为脑震荡、后背部软组织损伤、格林巴利综合症后遗症、脊髓损伤,侯凤娥自2014年12月12日19时至2015年1月31日8时止,实际住院治疗50天。经医院给予脱水、止痛、神经营养、双下肢针灸理疗等综合治疗,侯凤娥双下肤较前恢复,状态好转平稳。经侯凤娥家属要求办理了出院手续,但侯凤娥伤势尚未痊愈,医院建议需继续治疗,并作出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急需给予后腰部、双下肢理疗结合功能锻炼促进肤体功能恢复。2015年3月13日20时,侯凤娥因脊髓损伤尚未痊愈,再次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实际住院26天接受治疗。2015年4月8日11时,侯凤娥办理出院手续,医院出具出院医嘱,侯凤娥较前双下肤功能活动,增加营养,注意休息,保暖,3个月后来院复查,出院带药甲钴安0.5㎎、地奥斯明2片、右旋布洛芬2粒口服,日3次。两次住院,侯凤娥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1680.78元。侯凤娥住院期间,由其儿子侯振强一人护理。原审认为,公民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合理费用。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的物流工作人员陈乐凯乘坐客运自动扶梯搬运货物由二层往一层下楼时,不慎货物滑落砸到原告侯凤娥的腿上,是造成原告侯凤娥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作为邢台市中北世纪城购物中心的经营者,明知客运自动扶梯非货运物流专用通道而疏于管理,致使物流工作人员陈乐凯乘坐客运自动扶梯运输货物时,不慎货物滑落造成原告侯凤娥意外伤害,其行为应当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应当对原告侯凤娥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侯凤娥因此次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如下:1、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1680.78元,由邢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按每日100元的标准计算,应为人民币7600元。3、营养费,住院期间按每日30元的标准计算,应为人民币2280元。4、护理费,原告侯凤娥住院期间由儿子侯振强一人护理,结合侯振强的护理天数,参照2014年农、林、牧、渔业13664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应为人民币2845.11元(13664元/年÷365天×76天≈2845.11元)。5、误工费,结合原告侯凤娥的伤情及住院天数,参照2014年农、林、牧、渔业13664元的工资标准计算,应为人民币2845.11元(13664元/年÷365天×76天≈2845.11元)。6、交通费,结合原告侯凤娥的伤情治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人民币12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88451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侯凤娥因此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8451元。二、被告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侯凤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期逾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担。上诉人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不服原判,分别提起上诉,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摔倒受伤是由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所致,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员工小推车上滑落的纸箱仅仅是刮蹭了一下被上诉人的左小腿,通过被上诉人提供的用药清单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住院使用的药品均为医治脑部、腰部神经类用药,与纸箱的刮蹭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主要理由是: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系被货物砸伤应属事实认定错误,并不是德邦物流的货物砸倒被上诉人小腿后其直接摔倒,而是在德邦物流的货物向下滚落时被擦碰到小腿后自行几步下到地面后转身等待随后下来的德邦员工并进行语言交流,在说几句话隔几秒钟后自行倒在德邦员工运送的货物旁。原判将被上诉人全部治疗费用均给予认定并赔付应属事实认定错误,货物擦碰到小腿部位,其自行几步下到地面并隔几秒钟后自行倒地,其住院期间所治疗格林巴利综合征后遗症、脑震荡,以及脊髓炎、腰椎退行性改变、椎间盘突出等大多与摔伤没有因果关系,属于事件之前被上诉人的本身患有××。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与上诉人自行扶梯的运行无关,上诉人作为商场而言,其安全保障义务应为顾客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购物消费环境,上诉人的摔倒与自动扶梯的正常运行无关,且我商场备有客、货混用的直行电梯。上诉人在扶梯入口处张贴有警示标志其中扶梯包括不得运送货物的警示,德邦物流员工违规使用扶梯运送货物并脱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明确的侵权责任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摔伤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判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被上诉人侯凤娥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上诉人各自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康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关于二上诉人对侯凤娥摔倒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员工乘坐客运自动扶梯搬运货物时,不慎货物滑落砸到侯凤娥的腿上,是造成侯凤娥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作为邢台市中北世纪城购物中心的经营者,明知客运自动扶梯非货运物流专用通道而疏于管理,致使德邦员工乘坐客运自动扶梯运输货物时,不慎货物滑落造成侯凤娥意外伤害,其行为应当视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审判决二上诉人对其行为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关于侯凤娥的治疗费用问题,二上诉人提出侯凤娥治疗××大多与摔伤没有因果关系,属于事件之前被上诉人的本身患有××。被上诉人的用药所治疗格林巴利综合征后遗症等,与本次受伤没有关联的部分,应予扣除,该部分总价为10432元。原判其他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侯凤娥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原告侯凤娥因此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8451元。”为“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自接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侯凤娥因此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780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中北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世纪城分公司各负担3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建一审判员 解宝成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