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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辉县科恩概念厨房店与任贞瑞、赵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县科恩概念厨房店,任贞瑞,赵文芳,李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86号原告辉县科恩概念厨房店,住所地:辉县。负责人王红梅。委托代理人马建国,系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贞瑞,男,1968年4月10日生。被告赵文芳,女,1972年5月6日出生。被告李玉新,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县市和谐路科恩概念厨房店与被告任贞瑞、赵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性质不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县市和谐路科恩概念厨房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启庆审 判 员  石 瑛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