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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范吉星、宋秀芳等与郝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吉星,宋秀芳,郝月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1012号原告范吉星,男,汉族。原告宋秀芳,女,汉族。(与原告范吉星系夫妻关系)被告郝月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吉星、宋秀芳与被告郝月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范吉星、宋秀芳所有的位于临邑县永兴小区邮政局宿舍楼西楼中单元五楼作为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范吉星、宋秀芳所有的位于临邑县永兴小区邮政局宿舍楼西楼中单元五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予以变卖、转移、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修凯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