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红国与张金强、邵红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国,张金强,邵红健,南皮县金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830号原告张红国。被告张金强。被告邵红健。被告南皮县金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强,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金强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759955元。张金强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29955元,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130000元,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2016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二、如果张金强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从2016年5月1日起以7599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邵红健、南皮县金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金强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