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3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问世锦诉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问世锦,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3117号原告问世锦,男,个体户,住乌海市海勃湾区银海新都小区。被告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下海勃湾。法定代表人张书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凡全,男,该公司销售主管,住公司。原告问世锦诉被告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凡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商定被告支付原告黄河渔村5栋7号房屋租金一事,被告应给原告租金96079元,被告出具欠条,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96079元及利息4034元。被告辩称:欠租金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黄河渔村5栋7号问世锦2013年返租款96079元,2014年5月31日前付清,拖延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加盖被告单位印章,到期后被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96079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租赁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给付租金的法律责任;被告未在约定期限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欠款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保护。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问世锦租金96079元。二、被告乌海市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问世锦利息4034元。三、上述共计10011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樊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嫚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