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23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肖寿娣与梁华贱、阙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寿娣,梁华贱,阙瑞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粤02**民初217号原告肖寿娣(已死亡),女,汉族,住乳源县。委托代理人余富有,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源县。系原告肖寿娣丈夫。被告梁华贱,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阙瑞平,男,汉族,住乳源县。原告肖寿娣与被告梁华贱、阙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肖寿娣已死亡,其委托代理人余富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梁华贱、阙瑞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富有的申请,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寿娣的委托代理人余富有撤回对被告梁华贱、阙瑞平的起诉。审判员 林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