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936号原告:徐××,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被告:曹××(曾用名曹××),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徐××诉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徐××表示,因婚生子尚未成家立业,需要原、被告共同支持,故原告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玲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