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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李卫、吴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成,李卫,吴利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47号之一原告:李学成,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郜丽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卫,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利群,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成与被告李卫、吴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卫、吴利群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卫、吴利群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李学成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B2-27幢2号房屋产权(权证字号:淮房改私产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