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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执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方玲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6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被执行人:方玲。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方玲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70.01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玲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70.01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