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郑丽娜与米喆、葛亚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娜,米喆,葛亚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188号原告郑丽娜,女,1965年11月13日,回族。委托代理人白晗,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燕,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米喆,男,1991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葛亚茹,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米喆,男,1991年5月14日生,汉族,系被告葛亚茹之丈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代表人陶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永豪,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郑丽娜诉被告米喆、葛亚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各方协商解决,故原告郑丽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郑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娟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