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丘惠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丘惠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806号罪犯丘惠生,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丘惠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丘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丘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丘惠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7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丘惠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丘惠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