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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麦琦欣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麦琦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52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雷继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华、江泽权。被执行人:麦琦欣,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8X。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市卫计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B071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卫计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B071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麦琦欣为农村居民,于2011年11月11日与钟炜杰(城镇居民)结婚,并于2012年10月30日生育一个男孩,又于2014年11月30日生育一个男孩。市卫计局认为麦琦欣与钟炜杰双方均不是独生子女,于2014年11月30日生育子女的行为属于超生一个子女,违反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市卫计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麦琦欣征收社会抚养费110790元。市卫计局依法向麦琦欣邮寄送达了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B071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麦琦欣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市卫计局依法向麦琦欣送达了履行征收决定催告书,催告麦琦欣限期履行,但麦琦欣逾期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市卫计局作出的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B071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卫计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麦琦欣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卫计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卫计征决字[2015]第B071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雪军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