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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一定,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一定,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8511。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金耀。委托代理人:卢羡华,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胡一定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泓业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一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