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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徐茂萍申请执行杨洪英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萍,杨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徐茂萍。法定代理人:徐树权。被执行人:杨洪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茂萍申请执行杨洪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洪英的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