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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藏晓蒙与武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晓蒙,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藏晓蒙,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31981********,汉族,哈尔滨七星浴场有限公司文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河渠街23号1单元701室。被执行人武全,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41973********,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迎新街好民居滨港水岸**栋*单元**层*号。申请执行人藏晓蒙与被执行人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全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武全在银行账户中拥有资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全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