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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148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