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李秀云与河南中州集团郑州新航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李文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州集团郑州新航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李秀云,李文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集团郑州新航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云。委托代理人刘浩,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文山。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仇海明,职务经理。上诉人河南中州集团郑州新航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秀云、原审被告李文山、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上诉人河南中州集团郑州新航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中州集团郑州新航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元减半收取1213.5元,由上诉人河南中州集团郑州新航程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