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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新颖诉被告王英华离婚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21民初808号原告:叶××,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王××,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现住辽阳县穆家镇南台口村1-74。原告叶××诉被告王××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生一子王×(2004年9月19日出生),于2010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9月份被告开始赌博,并有外遇。现原、被告无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孩子判给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权7万元平均分割,债务1.2万元平均分担。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我没能力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生一子王×(2004年9月19日出生),于2010年4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共同财产有红光微型、雅马哈摩托车。债务有欠原告母亲张×2000元,欠原告三姨张×3000元,欠原告老姨张×2000元,欠马××5000元,欠被告母亲3万元,欠被告二叔3万元,欠孙××3万元、欠冯××1.5万元,欠冯××8000元,欠王×7000元,欠魏××8000元,欠荆××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结婚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口角,伤害了原、被告间的感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一致的陈述,能够证明夫妻的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王×随被告(父亲)生活,有利于他的成长。原告应给付必要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与诉被告王××离婚。二、婚生子王×由被告王××抚养。原告叶××从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此款于每年的六月一日、十二月一日分二次付清。)三、原、被告共同财产红光微型、雅马哈摩托车平均分割,债务欠原告母亲张×2000元,欠原告三姨张×3000元,欠原告老姨张×2000元,欠马××5000元,欠被告母亲3万元,欠被告二叔3万元,欠孙××3万元、欠冯××1.5万元,欠冯××8000元,欠王×7000元,欠魏××8000元,欠荆××5000元平均分摊。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白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