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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彭立跑、蔡素群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责人唐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育辉,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工作。被告彭立跑。被告蔡素群。被告上海联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彭立跑、蔡素群、上海联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1元,减半收取计3,390.50元,财产保全费2,34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426.50元,均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