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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张克利与李喜财克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利,李喜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利。被执行人李喜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克利与被执行人李喜财克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克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5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喜财从申请执行人张克利所有的房屋中搬离。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被执行人李喜财已不再占有该房屋,致使案件义务主体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白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