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与被告刘广军、许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刘广军,许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908号原告方梅莲,女,无业。原告方冬飞,男,无业。原告方侯新,男,无业。被告刘广军,男,无业。被告许艳芳,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与被告刘广军、许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