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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与被告刘广军、许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刘广军,许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908号原告方梅莲,女,无业。原告方冬飞,男,无业。原告方侯新,男,无业。被告刘广军,男,无业。被告许艳芳,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与被告刘广军、许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退还原告方梅莲、方冬飞、方侯新。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