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体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体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4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体富,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2月2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体富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体富于2016年2月24日11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民主路武警医院,溜门进入该医院挂号室内,将李某放在办公桌上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走。经报案,被告人胡体富于当日在武警医院住院部5楼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体富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胡体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体富犯盗窃罪的���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体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红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