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祁新成与陈计江、郭护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新成,陈计江,郭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祁新成,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陈计江,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郭护先,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计江在五河农商银行双忠庙支行银行存款67402元。审 判 长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