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65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兵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