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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廉玉连申请刘建功等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玉连,包头市环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廉玉连。被执行人包头市环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路和黄河大街交叉口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被执行人刘健功,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6日做出的包九原劳人仲字(2015)15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包头市环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头市环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环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健功价值6049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