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曾解元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解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05号罪犯曾解元,男,汉族,小学文化,1953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镇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解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曾解元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280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镇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以上诉人曾解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解元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解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09年12月28日、2011年12月7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08)、(2009)、(2011)、(2014)宁刑执字第1796号、第10822号、第9103号、第1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曾解元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曾解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曾解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解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罪,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本次减刑间受到短期管控,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解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