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告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慧芳保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慧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622-1号原告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曹慧芳,女,1980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曹慧芳保证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曹慧芳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1184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科左中旗中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发审 判 员 温禄伟人民陪审员 刘延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