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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六珍、姜全忠与瓦房店中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瑞银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六珍,姜全忠,瓦房店中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瑞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95号原告曲六珍,女,193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姜全忠,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中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办事处文花苑1幢1-1室。法定代表人王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瑞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街道办事处祝华村。法定代表人曲本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六珍、姜全忠与被告瓦房店中天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瑞银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六珍、姜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六珍、姜全忠承担;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给原告曲六珍、姜全忠875元。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