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高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高林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17号罪犯张高林,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高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高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高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高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