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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艾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768号原告:艾某,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