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艾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768号原告:艾某,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庆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