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212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传城、吕智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传城,吕智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2212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37420-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忠(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传城,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吕智慧,女,1978年6月10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城、吕智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传城、吕智慧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子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