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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璐、XX飞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飞,李璐,李仲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143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XX飞,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被告李璐,女,汉族,1972年1月7日出生。被告李仲池,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飞、李璐、李仲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XX飞、李璐、李仲池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飞、李璐、李仲池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赵 箭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