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兰菊申请执行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兰菊,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申兰菊,女,住所地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许由路西段。申兰菊申请执行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3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兰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343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