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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兰菊申请执行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兰菊,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申兰菊,女,住所地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许由路西段。申兰菊申请执行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3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兰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343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