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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美佳与吕坤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佳,吕坤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225号原告刘美佳,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继红,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坤峰,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夏光辉,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美佳与被告吕坤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继红与被告吕坤峰委托代理人夏光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最后一次庭审时吕坤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美佳诉称,我与吕坤峰原系恋人关系。2008年在恋爱期间,我出资购买了丰田锐志牌轿车一辆,登记车主为我,车牌号为×××,该车辆由我和吕坤峰共同使用。2011年,双方分手,但是该车辆一直由吕坤峰控制使用。我多次找吕坤峰要求其返还车辆,但是吕坤峰一直拖延。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要求吕坤峰立即返还车牌号为×××的丰田车牌轿车给我,本案诉讼费由吕坤峰承担。被告吕坤峰辩称,第一,我和刘美佳在分手前共同购买的车辆是北京现代,车牌号为×××;2011年双方分手后,刘美佳将车辆转让给我所有,因为受小客车指标限制没有办理过户;第二,现在×××号丰田牌汽车是我于2012年购买的,该车应归我所有。综上所述,我不同意刘美佳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美佳与吕坤峰原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04年左右开始同居,2005年双方生育一子吕军帆,2011年双方分手结束同居关系。2009年5月25日,刘美佳以65000元自田勇鹤处购买×××号北京现代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刘美佳名下。双方分手后,该车由吕坤峰使用。后吕坤峰3万元价格将该车出售,并于2012年12月12日以150000元自他人处购买丰田轿车一辆,后车牌号置换为×××。×××仍登记在刘美佳名下。吕坤峰对于×××号车辆权属提出异议,在案件审理中,吕坤峰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刘美佳,要求确认丰田锐志轿车(品牌型号TV7250S4SPD,发动机号码C256735)及车牌号×××归其所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出具(2015)怀民初字第05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北京现代汽车,双方对该车属于共同财产还是刘美佳一方财产有争议,但并不影响吕坤峰具有对该车辆的处分权。吕坤峰将北京现代汽车置换为车牌号为×××的丰田锐志牌汽车一辆总价15万元,北京现代牌汽车折价3万元,丰田锐志牌汽车系吕坤峰单方出资12万元,虽然置换用了北京现代汽车的3万元车款,本案中丰田锐志轿车确认归吕坤峰为宜,刘美佳可另案主张北京现代牌汽车所涉及的权利……针对×××的车牌号,因登记在刘美佳名下,且吕坤峰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车牌号归其所有,故对吕坤峰要求车牌号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作出判决,判决:丰田锐志轿车(品牌型号TV7250S4SPD,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C256735)归吕坤峰所有;驳回吕坤峰其他诉讼请求。刘美佳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46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涉案丰田车虽登记在刘美佳名下,但该车系吕坤峰将现代车卖出后购买而来,该车应确认归吕坤峰所有;刘美佳如认为吕坤峰擅自出卖现代车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号车牌号,吕坤峰尚未获得北京市购买小客车的指标,根据北京市关于车辆限购的相关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吕坤峰无权取得刘美佳名下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车牌号码。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机动车综合信息查询单、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及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对于丰田牌汽车的归属,已经生效法院判决确认该车归吕坤峰所有,现刘美佳要求吕坤峰返还该车,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或更新取得;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后,通过办理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因此,机动车号牌实质是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外在表现。刘美佳要求吕坤峰返还×××号机动车号牌,实质是要求返还小客车配置指标;而小客车配置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其归属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本院对刘美佳该项诉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美佳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刘美佳负担,已交纳六百五十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XX鸽人民陪审员  马淑珍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