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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长山与李顺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山,李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山,男,1958年1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顺昌,男,1948年1月29日生,汉族。关于李长山申请执行李顺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顺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顺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顺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顺昌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帝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