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5执恢1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林孝明与汕头市满渡服装有限公司,陈增伟,林佳迎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孝明,汕头市满渡服装有限公司,陈增伟,林佳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1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孝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汕头市满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东路3号(厂房)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69823316。法定代表人陈增伟。被执行人陈增伟,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林佳迎,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孝明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满渡服装有限公司、陈增伟、林佳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满渡服装有限公司、陈增伟、林佳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孝明欠款人民币46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后,案件于2015年4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并继续执行。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林佳迎名下存款20977.98元,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林佳迎名下存款,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5执恢1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